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28號
TCDV,105,補,2228,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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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蔡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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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