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張昱彬
原告與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萬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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