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21號
TCDV,105,補,2221,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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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張昱彬
原告與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萬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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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