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送達代收人 林聖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益昌即劉耀輝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
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18,451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61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1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