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洪杰焜
被 告 洪清暉
張洪菊
李洪換
洪滿
洪婕齡
洪杰鴻
洪暄雯
洪美娟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就目前登記於被繼承人洪文通之土地即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負連帶移轉登記給原告所有之義務。準此,原告訴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421元【計算式:1,716
,000+820,400+44,682+42,339=2,623,421,參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