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卯川、蕭伊容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805,694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2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