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魏呈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1,200 元
(計算式:9,600 ×679 ×3/21=931,200 ),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