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魏呈翰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其中第1項、第2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9,0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供參。
三、請提出系爭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四、請依被告人數補提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