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84號
TCDV,105,補,2184,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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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卯川發支付命令
(105 年度司促字第2875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0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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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