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68號
TCDV,105,補,2168,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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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賴呈瑞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王 和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
  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部分,係請求被
  告2 人應分別將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如地籍圖謄本所示A
  、B 、C 部分面積合計約100 平方公尺及D 部分面積約20平
  方公尺之地上建物(以實測為準)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
  予原告等語。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土
  地民國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 萬5,800 元,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 萬6,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 萬
  5,80 0元×120 平方公尺=189 萬6,000 元)。至於原告請
  求第一項中後段、第三項中後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係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聲明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說
  明,不併算其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81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本件起訴狀未附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告應併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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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