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王建翔
王李眉
林政憲
林舜和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被 告 張銀華
李漢清
李漢輝
李雪
張李秀
李玉花
李坤印
李坤旺
李麗華
李麗娥
李文宗
李文忠
李文財
李艷秋
楊捷廷
楊千慧
楊育菁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月眉段69、70-1、70-2
、70-3、71、71-1地號6筆土地,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之
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46,076元【計算式:12,307×
4,800×(5749/128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1,795×3,800×(4199/112800+3600
5/291900+14791/112800)+1,622×3,800×(4199/112800+360
05/291900+14791/112800)+2,375×3,800×(4199/112800+36
005/291900+14791/112800)+2,449×3,800×(36005/291900+
51565/291900)+2,116×3,800×(36005/291900+51565/291900
)=46,346,0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
69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李眉 │ 12,307 │ 5749/128600 │ 4,800 │
├────┼────────┼───────────┼────────────┤
│ 王建翔 │ 12,3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4,800 │
├────┼────────┼───────────┼────────────┤
│ 林舜和 │ 12,307 │ 0000000/0000000 │ 4,800 │
├────┼────────┼───────────┼────────────┤
│ 林政憲 │ 12,307 │ 0000000/00000000 │ 4,800 │
└────┴────────┴───────────┴────────────┘
70-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李眉 │ 1,795 │ 4199/112800 │ 3,800 │
├────┼────────┼───────────┼────────────┤
│ 王建翔 │ 1,795 │ 36005/291900 │ 3,800 │
├────┼────────┼───────────┼────────────┤
│ 林舜和 │ 1,795 │ 14791/112800 │ 3,800 │
└────┴────────┴───────────┴────────────┘
70-2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李眉 │ 1,622 │ 4199/112800 │ 3,800 │
├────┼────────┼───────────┼────────────┤
│ 王建翔 │ 1,622 │ 36005/291900 │ 3,800 │
├────┼────────┼───────────┼────────────┤
│ 林舜和 │ 1,622 │ 14791/112800 │ 3,800 │
└────┴────────┴───────────┴────────────┘
70-3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李眉 │ 2,375 │ 4199/112800 │ 3,800 │
├────┼────────┼───────────┼────────────┤
│ 王建翔 │ 2,375 │ 36005/291900 │ 3,800 │
├────┼────────┼───────────┼────────────┤
│ 林舜和 │ 2,375 │ 14791/112800 │ 3,800 │
└────┴────────┴───────────┴────────────┘
7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建翔 │ 2,449 │ 36005/291900 │ 3,800 │
├────┼────────┼───────────┼────────────┤
│ 林政憲 │ 2,449 │ 51565/291900 │ 3,800 │
└────┴────────┴───────────┴────────────┘
71-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 王建翔 │ 2,116 │ 36005/291900 │ 3,800 │
├────┼────────┼───────────┼────────────┤
│ 林政憲 │ 2,116 │ 51565/291900 │ 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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