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45號
TCDV,105,補,2145,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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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王建翔
      王李眉
      林政憲
      林舜和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被   告 張銀華
      李漢清
      李漢輝
      李雪
      張李秀
      李玉花
      李坤印
      李坤旺
      李麗華
      李麗娥
      李文宗
      李文忠
      李文財
      李艷秋
      楊捷廷
      楊千慧
      楊育菁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月眉段69、70-1、70-2
、70-3、71、71-1地號6筆土地,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之
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46,076元【計算式:12,307×
4,800×(5749/128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1,795×3,800×(4199/112800+3600
5/291900+14791/112800)+1,622×3,800×(4199/112800+360
05/291900+14791/112800)+2,375×3,800×(4199/112800+36
005/291900+14791/112800)+2,449×3,800×(36005/291900+
51565/291900)+2,116×3,800×(36005/291900+51565/291900
)=46,346,0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
69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李眉 │  12,307   │   5749/128600   │    4,800      │
├────┼────────┼───────────┼────────────┤
王建翔 │  12,307   │0000000000/0000000000 │    4,800      │
├────┼────────┼───────────┼────────────┤
林舜和 │  12,307   │  0000000/0000000  │    4,800      │
├────┼────────┼───────────┼────────────┤
林政憲 │  12,307   │ 0000000/00000000  │    4,800      │
└────┴────────┴───────────┴────────────┘
70-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李眉 │  1,795    │   4199/112800   │    3,800      │
├────┼────────┼───────────┼────────────┤
王建翔 │  1,795    │  36005/291900   │    3,800      │
├────┼────────┼───────────┼────────────┤
林舜和 │  1,795    │  14791/112800   │    3,800      │
└────┴────────┴───────────┴────────────┘
70-2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李眉 │  1,622    │   4199/112800   │    3,800      │
├────┼────────┼───────────┼────────────┤
王建翔 │  1,622    │  36005/291900   │    3,800      │
├────┼────────┼───────────┼────────────┤
林舜和 │  1,622    │  14791/112800   │    3,800      │
└────┴────────┴───────────┴────────────┘
70-3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李眉 │  2,375    │   4199/112800   │    3,800      │
├────┼────────┼───────────┼────────────┤
王建翔 │  2,375    │  36005/291900   │    3,800      │
├────┼────────┼───────────┼────────────┤
林舜和 │  2,375    │  14791/112800   │    3,800      │
└────┴────────┴───────────┴────────────┘
7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建翔 │  2,449    │   36005/291900   │    3,800      │
├────┼────────┼───────────┼────────────┤
林政憲 │  2,449    │   51565/291900   │    3,800      │
└────┴────────┴───────────┴────────────┘
71-1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
├────┼────────┼───────────┼────────────┤
王建翔 │  2,116    │   36005/291900   │    3,800      │
├────┼────────┼───────────┼────────────┤
林政憲 │  2,116    │   51565/291900   │    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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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