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鐘張美雲
鐘婉蓁
李美霞
鐘秀玲
鐘詠綜
鐘予伶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劉素玉
鐘國華
鐘惠群
鐘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731,024元【計算方式:(00
00000 ×4 )+0000000 +0000000 (104148×88)+283000+
214000+0000000 =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
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