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83號
TCDV,105,補,1483,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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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鐘奇楠
      鐘羽彤
      鐘少廉
      鐘是悉
      鐘張美雲
      鐘婉蓁
      李美霞
      鐘秀玲
      鐘詠綜
      鐘予伶
      鐘碧麗
      張鐘登美
      林鐘滿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   告 劉素玉
      鐘國華
      鐘惠群
      鐘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731,024元【計算方式:(00
00000 ×4 )+0000000 +0000000 (104148×88)+283000+
214000+0000000 =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
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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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