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續字,105年度,6號
TCDV,105,續,6,201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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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續字第6號
請 求 人
即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
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3 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 納第84條第2 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此為請求繼續審判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26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兩造成立 訴訟上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退還請 求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74元之2/3 , 即8,983 元,與請求人,有本院退還民事訴訟收入(裁判費 )通知在卷可稽。是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應繳納退還之裁 判費8,983 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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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