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3號
TCDV,105,破,3,2016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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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芮弘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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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