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61號
TCDV,105,法,61,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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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曾紀鴻
代 理 人 柯天賜會計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學術發展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東海大學學術發展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組織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條訂前後之 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教育部許可函、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 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 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 。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 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 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 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 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 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 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 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 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 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 ,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



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 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事會, 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 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 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其中第 7條修正內容係增列副董事長1人,由東海大學校長擔任之, ,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或與財團 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 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主管機關教育部就上開捐助章 程變更乙事准予備查之105年11月28日臺教社(四)字第105 0165667號函在卷可參,因認上開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於捐助章程第2條之修正條文部分,僅係將成立宗旨有關 「促進東海大學學術發展」文字修訂為「促進東海大學整體 校務發展」,第14條之修正條文部分,僅將章程修正日期增 列「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修正內容僅係文字 修正或修正日期補充,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財產而變更其組織,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 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 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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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