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3號
TCDV,105,家訴,23,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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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王衍錦
被   告 王衍慶
      王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德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所示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二、被告王衍慶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王德言於98年12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德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王德言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 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前開 遺產。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姍姍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同意原告所 述之分配比例及分割方案等語。
(二)被告王衍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 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 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



繼承人王德言於98年12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德言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等事實,並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花旗銀行綜合月結單影本、郵政 存簿儲金簿影本、郵政定期儲金存單影本、新光人壽威利 多福保險保險單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 本、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為證,被告王姍姍到 庭並不爭執,被告王衍慶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原告此 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 段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二)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 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 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 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3468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民 事裁判可資參照)。經查,本件遺產所示之財產,係屬動 產,性質可分,應依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始為公允 之分割方案。本院審酌採取原告主張之按應繼分比例取得 之分割方法,既與法無違,亦不失公平妥適,自可採取。 爰就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為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自均應分擔本件之訴訟費用。故 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方 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385 條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德言之遺產(單位:新臺幣)┌──┬──┬─────────┬──────────┬──────────────────┐
│編號│項目│財產所在 │存單/保單號碼及帳號 │ 備 註 │
├──┼──┼─────────┼──────────┼──────────────────┤
│1 │存款│花旗銀行活期存款 │ │ │
│ │ │960,954元 │ │ │
├──┼──┼─────────┼──────────┤ │
│2 │存款│臺中淡溝郵局活期存│00000000000000 │ │
│ │ │款8.919元 │ │ │
├──┼──┼─────────┼──────────┤ │
│3 │存款│臺中淡溝郵局定存80│00000000 │ │
│ │ │萬元 │ │ │
├──┼──┼─────────┼──────────┤ │
│4 │保險│新光人壽保險金993,│0000000000 │ │
│ │單 │850元 │ │ │
├──┼──┼─────────┼──────────┤ │
│5 │存款│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0000000000000 │ │
│ │ │款100元 │ │ │
├──┼──┼─────────┼──────────┤ │
│6 │存款│聯邦銀行活期存款 │000000000000 │ │
│ │ │10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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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王衍錦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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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慶 │3分之1 │
├────┼─────┤
王姍姍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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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