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莛午即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3,2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
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
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11,80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2,6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
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
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296,59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償
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方
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
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5,94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
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
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31,818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6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5,72
6,163元(計算式:2,811,805+2,296,593+285,947+331,818+
= 5,726,163),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81180│啟宏 │月10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29659│啟宏 │月10日起 │ │ │
│ │3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85947│啟宏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331818│啟宏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180│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659│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947│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1818│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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