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526號
PCDV,106,司促,22526,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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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莛午即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3,22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
  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
  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11,80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2,63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
  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
  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296,593元整及其應付之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又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償
  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方
  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
  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5,94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王莛午即王啟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26日清
  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88%,採浮動
  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9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31,818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6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5,72
  6,163元(計算式:2,811,805+2,296,593+285,947+331,818+
   = 5,726,163),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81180│啟宏   │月10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29659│啟宏   │月10日起  │      │       │
│  │3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285947│啟宏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   │
│  │331818│啟宏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1180│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659│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947│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莛午即王│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1818│啟宏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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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