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25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素芳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五千八百元(四千八百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