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973號
TCDV,105,司繼,2973,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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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登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登權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 此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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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