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138號
TCDV,105,司票,8138,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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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138號
聲 請 人 莊瓊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玟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期為何?(105年12月6日或105年2月1日)
二、若為105年12月6日,則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依法
  應自提示日起計算),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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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