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118號
聲 請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宗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洪宗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98,95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與所附本票5紙金額不符)
㈢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1紙提示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期
為何?(因發票日經塗改未簽章,不生塗改效力,到期日
又於發票日前,應視為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