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019號
聲 請 人 劉安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清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二紙已於本院104
年司票字第6953號裁定,並送達確定)。
㈡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
㈢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㈣請確認本票附表記載之內容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附表中,本票號碼有誤填之情形)。
㈤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