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8019號
TCDV,105,司票,8019,201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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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019號
聲 請 人 劉安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清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敘明本件再次聲請之必要性(系爭本票二紙已於本院104
   年司票字第6953號裁定,並送達確定)。
  ㈡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
  ㈢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㈣請確認本票附表記載之內容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附表中,本票號碼有誤填之情形)。
  ㈤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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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