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7918號
TCDV,105,司票,7918,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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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18號
聲 請 人 蘇翊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子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為蘇翊「强」或蘇翊「強」?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及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因與本票所載
  受款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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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