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18號聲 請 人 蘇翊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子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為蘇翊「强」或蘇翊「強」?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及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因與本票所載 受款人姓名不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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