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415號
聲 請 人 楊昇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嘉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 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