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03號
TCDV,105,司拍,603,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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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江芃熹即江玳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鄭伃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5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本最高限 額內所負的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五)清償日期:民國105年8月18日。
(六)利息(率):年利率6%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發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鄭伃貞,債務額比例:全部 。
(十一)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 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嗣債務人廖鄭伃貞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 國105年8月18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借據 、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 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查本件相 對人即債務人廖鄭伃貞並未向聲請人江玳蔚借貸款項,係第 三人張慶祥假借向聲請人借款而騙使相對人提供系爭不動產 讓聲請人設定抵押,相對人對聲請人究竟有無交付款項?或 支付若干款項均不知情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 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 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 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參照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 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 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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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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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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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豐原區 │車路墘│車路墘│ 26-1 │田│ 820.00 │1000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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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豐原區 │車路墘│車路墘│ 26-29 │建│ 76.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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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830 │臺中市豐原區車│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54.60 │ │ 全部 │
│ │ │路墘段車路墘小│主要建材:加強磚 │二層:55.60 │ │ │
│ │ │段26-29地號 │ 造 │合計:110.20 │ │ │
│ │ ├───────┤層 數:2層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合│ │ │ │ │
│ │ │作街118巷35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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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