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77號
TCDV,105,司拍,577,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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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朱怡玲
相 對 人 郭芳蘭即詹郭蘭芳
債 務 人 詹吳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片語■(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日期轉換■。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金額轉換■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自民國■日期轉換■至民國■日期轉換■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票據、應收帳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列舉式■
,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列舉式■於民國■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款■金額轉換■元,約定有__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民國■日期轉換■,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日期轉換■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金額轉換■元及__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__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__借據、本票 、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 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具狀陳報:__有向聲請人借款本 金■金額轉換■元乙事,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迄今僅 積欠聲請人本金■金額轉換■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 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 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 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 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 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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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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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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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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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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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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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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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