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陳淑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瑋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2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2月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瑋俊,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陳瑋俊於⑴民國10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房屋貸 款5,000,000元⑵民國10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消費性貸款 130,000元⑶民國10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銀行申請國際信用 卡,信用消費額度120,000元⑷案外人晶虹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以案外人陳寵德、黃雪霞及相對人陳瑋俊等三人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4年4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 借款額度為3,000,000元⑸案外人丞玥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晶煜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案外人陳寵德、黃雪霞及相對人 陳瑋俊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 借款2,000,000元,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⑴民國134年3月2日⑵民國124年3月2日⑶民國106年10 月31日⑷民國106年7月21日⑸民國108年3月18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105年9月份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8,900,39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貸款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借據 (借款人丞玥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國稅局函、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民國105年11月7日中院麟非拾參105司促27200號通 知、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及契據變更契約各1份(借款人晶 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 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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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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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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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北屯區 │東信 │ │ 51-3 │建│ 425.00 │10000分之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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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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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住家用 │層次:七層 │陽台:8.69 │ 全部 │
│ │ │信段51-3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63.48 │花台:1.63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旅│層 數:8層 │ │ │ │
│ │ │順路一段57號7 │ │ │ │ │
│ │ │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 │
│ 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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