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24號
TCDV,105,司拍,524,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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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簡文政
債 務 人 臺灣基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8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 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8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臺灣基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 例:全部。
嗣債務人臺灣基立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 5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05 年6月28日,此有本票影本一紙為憑。詎經屆期提示,未獲 清償,計尚欠本金1,734,35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債 務人臺灣基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相對人簡文政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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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里 │新光 │ │155 │建│4117.25 │ 71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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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大里 │新光 │ │155-1 │建│ 18.42 │ 715/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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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503 │臺中市大里區新│避難室、停車空間│地下層: │ │736/100000 │
│ │ │光段15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3385.56│ │ │
│ │ ├───────┤地下層 │合計: │ │ │
│ │ │臺中市大里區內│ │ 3385.56│ │ │
│ │ │新街82之1號 │ │ │ │ │
├─┼──┼───────┼────────┼──────┼─────┼──────┤
│2│434 │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 │7層: 109.44│陽台: │全部 │
│ │ │光段15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109.44│ 10.31│ │
│ │ ├───────┤共10層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內│ │ │ │ │
│ │ │新街70巷3之7號│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新光段504建號,面積:3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6/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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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基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