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楊慧慈
債 務 人 楊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慧慈為擔保債務人楊耀祖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耀祖於1 04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期限二十年,應按 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有利息、遲延繳納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及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等。詎債務人自105年7月24日起陸續 未依約定繳息,依借款契約書之約定即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959,28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單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 於105年10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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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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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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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龍井區 │東海 │ │952 │建│139.99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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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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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龍井區東│加強磚造 │第三層:77.76 │ │ │
│ │ │海段952地號 │層數:4層 │電梯樓梯間:5.│ │ │
│ │1317├───────┤ │64 │ │全 部 │
│ │ │臺中市龍井區東│ │總面積:83.4 │ │ │
│ │ │海街65巷8號三 │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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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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