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聲 請 人 綠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珍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A6380766號)之付款人應 為何行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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