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109號
TCDV,105,司催,1109,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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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法定代理人 徐繼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徐繼聖之印章。(台端聲請狀末僅有職銜章
  ,於法未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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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