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彰區處法定代理人 徐繼聖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聲請狀末徐繼聖之印章。(台端聲請狀末僅有職銜章 ,於法未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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