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089號
TCDV,105,司催,1089,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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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魏旭志即旭宏電腦商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更正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C0005249號)支票掛失止付通
  知書「票據種類」欄(應填寫支票),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
  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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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