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魏旭志即旭宏電腦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更正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C0005249號)支票掛失止付通 知書「票據種類」欄(應填寫支票),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 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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