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育碩
債 務 人 林媺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育碩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媺
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5,02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育碩自民國105年07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25,02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媺倩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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