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105號
TCDV,105,司促,34105,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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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債 務 人 洪瑞鴻
債 務 人 洪晨馨
一、債務人洪瑞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萬肆仟玖
  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
  貸款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一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一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瑞鴻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晨馨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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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