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7號
債 權 人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曾英蘭、賈毓閩、張佩鈺、何怡珍、
蔡志仁、洪嘉謙、林津如、洪嘉穗、張蘭馨、朱原申、蕭少琳、
林鶯鶯、陳素蓮、張慧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
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報本件各個債務人管理費之計算式及積欠管理費之相關
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㈢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號」、「臺中
市○○區○○○街0號2樓之4」、「臺中市○○區○○○街
0號5樓之3」、「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4」、「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街0
號2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2」、「
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3」、「臺中市○○區○
○○街0號3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3
」、「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4」、「臺中市○○
區○○○街0號4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4
樓之4」、「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2」之第一類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共計1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