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927號
TCDV,105,司促,33927,201612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7號
債 權 人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曾英蘭賈毓閩張佩鈺何怡珍
蔡志仁洪嘉謙林津如、洪嘉穗、張蘭馨朱原申蕭少琳
林鶯鶯陳素蓮張慧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
   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查報本件各個債務人管理費之計算式及積欠管理費之相關
   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㈢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號」、「臺中
   市○○區○○○街0號2樓之4」、「臺中市○○區○○○街
   0號5樓之3」、「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4」、「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街0
   號2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2」、「
   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3」、「臺中市○○區○
   ○○街0號3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3
   」、「臺中市○○區○○○街0號3樓之4」、「臺中市○○
   區○○○街0號4樓之1」、「臺中市○○區○○○街0號4
   樓之4」、「臺中市○○區○○○街0號5樓之2」之第一類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共計1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