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6號
債 權 人 吳彥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廖元煒、
何文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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