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5號
債 權 人 陳信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酷購國際有限公司、林承億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聲請狀面債務人欄記載酷購國際有
限公司、惟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係孫忠寧、狀附支票
發票人為酷購國際有限公司,聲請狀債務人部份記載並不
相符)。
㈡確認「孫忠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係酷購國際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孫忠寧」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面債
務人欄將「孫忠寧」記載於酷購國際有限公司後,並未表
明其身分為何)。
㈢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原因事實之債務人、付款
人之記載與狀附證物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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