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2號
債 權 人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莫氏棉MAC THI MEN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護照號碼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確認債務人是否仍居住國內,請補正債務人出入境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須於
三個月內為合法送達)。
㈢債務人依卷附資料所示已成年,為何需列法定代理人?若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