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922號
TCDV,105,司促,33922,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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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22號
債 權 人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莫氏棉MAC THI MEN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護照號碼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確認債務人是否仍居住國內,請補正債務人出入境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須於
   三個月內為合法送達)。
  ㈢債務人依卷附資料所示已成年,為何需列法定代理人?若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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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