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897號
TCDV,105,司促,33897,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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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高淑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
  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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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