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783號
TCDV,105,司促,33783,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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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83號
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係由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多次讓與至今之風雷益建設 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嗣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詢債務人 戶政資料得知,現設籍於臺中市梅川西路,而債權人於105年 12月19日係送達於臺中市臺灣大道之址,且未經本人收受,此 有附卷之戶謄及郵政回執可稽,此顯與上開法條不符,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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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