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78號
債 權 人 康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呂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源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金額之計算式及未繳養護費用明細表及相關之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