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武榮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蔡武榮於民國102年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8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90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1289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7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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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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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武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00元 │0000000000│12月 09日 │ │點七九 │
│ │ │2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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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武榮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662 │0000000000│12月 09日 │ │ │
│ │元 │2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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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蔡武榮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231229│0000000000│12月 09日 │ │點九九 │
│ │元 │65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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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蔡武榮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655115│0000000000│12月 09日 │ │九九 │
│ │元 │65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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