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有兩個身分證統編,經查詢係不同一人,請確認
債務人為何?並提出正確債務人申請單狀資料文件?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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