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紹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徐紹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因事實欄中債務人姓名及住院日期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