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43號
TCDV,105,司促,33643,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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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紹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徐紹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原因事實欄中債務人姓名及住院日期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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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