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42號
TCDV,105,司促,33642,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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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
債 權 人 許峮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坤和陳英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利息起算日105年10月16日及105年11月16日起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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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