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借據
及增補契約書,利率係按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機動
調整)。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傳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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