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33號
TCDV,105,司促,33633,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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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3號
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查報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借據
   及增補契約書,利率係按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機動
   調整)。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傳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以釋明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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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