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625號
TCDV,105,司促,33625,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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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
債 權 人 賴宛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美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租賃契約存在之釋明資料。
  ㈢台端於原因事實請求債務人搬離住處並回復原狀部份,非
   支付命令所能請求,請具狀撤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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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