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
債 權 人 賴宛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美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租賃契約存在之釋明資料。
㈢台端於原因事實請求債務人搬離住處並回復原狀部份,非
支付命令所能請求,請具狀撤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