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6號
債 權 人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醇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松醇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公司設
立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依法
債務人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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