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10號
TCDV,105,司促,33410,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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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珮瑛
債 務 人 葉劍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當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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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