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01號
TCDV,105,司促,33401,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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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紀富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二期者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三期者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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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