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325號
TCDV,105,司促,33325,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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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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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